SJ 20637-1997 电子陶瓷用氮化铝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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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 5970 SJ 20637-97,电子陶瓷用氮化铝粉规范,Specification for AIN powder for electric ceramics,1997.06丒17 发布 1997.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电子陶瓷用氮化铝粉规范,SJ 20637-97,Specification for AIN powder for electric ceramics,1范围,1.1 主题内容,本规范规定了电子的陶瓷用氮化铝粉体材料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等,1.2 适用范围,本加范适用于电子陶瓷用氮化铝粉体材料,2引用标准,GB 191-90,GB 223.1-81,GB 5816-86,GB 6522 - 86,GB 6524- 86,SJ/T 10551 - 94,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钢铁及合金中碳量的测定,催化剂、吸附剂表面积测定法,氧化铝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金属粉末粒度分布的测定光透法,电子陶瓷用三氧化二铝中杂质的发射光谱分析方法,3要求,3.I 合格鉴定,按本规范提交的気化铝粉应是经鉴定合格的产品,3.2 状态与颜色,通常,氮化铝粉呈微细颗粒状,颜色为白灰、灰白色、灰色,3.3 化学成分,氮化铝粉的化学成分如表1所示,表1氮化铝粉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级别,主成分含量,%,主要杂质含量,0,%,C,%,Fe,10'6,Si,N A1 10-6,1 32.〇.32.5 >61.7 42.00 <0.40 <70 <100,2 32.5.33.0 >62.0 <1.50 <0.20 <50 <70,3 >33.0 >63.6 <1.00 <0.10 <20 <50,注:其它杂质含量微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7-06-17发布1997-10-01 实施,SJ 20637-97,3.4 物理性能,氮化铝粉的物理性能如表2所示,表2氮化铝粉的物理性能,级 别,粒度分布,松装密度,g/cm2,比表面积,tn2/g,物 相,(参考值),粒度大小含量,V %,1 48,<4,>95,>50,<0.90,>1.0,AIN单相,>98%,2 46,42,>95,ユ50,>2.0,3 <5,<1.5,>95,>50,>3,0,4质量保证规定,4.1 检验责任,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本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査,4.1.1 合格责任,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ー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 检验分类,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a.鉴定检验;,b.质量一致性检验,4.3 环境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检验均在下列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a.温度:15.35じ;,b.相对湿度:45%.75%;,c?气压:86 .106kPa,4.4 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应在氮化铝粉正式投产前进行。当原材料或制造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鉴定检验结果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还用于验证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4.4.1 检验地点,鉴定检验应在有关部门认可的试验室进行,4.4.2 检验样品与样本大小,a.检验样品应是采用生产中通常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制造的,-2 -,SJ 20637-97,b,提交检验的氮化铝粉应随机抽取不少于200g,4.4.3检验,鉴定检验的项目、检验顺序应按表3规定,表3鉴定检验,序 号检验或试验项目要求的章条号检验或试验方法章条号,1 状态与颜色3.2 4.7.1,2 主成分含量3.3 4.7.2,3 主要杂质含量3.3 4.7.3,4 粒度分布3.4 4.7.4,5 松装密度3.4 4.7.5,6 比表面积3.4 4.7.6,7 物相3.4 4.7.7,4.4.4 不合格判定,若受试样品通过表3规定的各项检验或试验,则鉴定检验合格;若其中有一项或ー项以上,不符合表3规定的要求,则不授予鉴定合格资格,4.4.5 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为了保持鉴定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每年提交逐批和周期试验资料,4.5 质量一致性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分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4.5.1 逐批检验,4.5.1.1 检验批,由同一配方,在基本相同条件下连续生产并在同一时间内提交检验的氮化铝粉组成一个,检验批,4.5.1.2 抽样方案,取样方法和样品数量按4.4.2条和相应试验方法的规定,4.5.1.3 检验项目,3.2条,表1及表2中粒度分布,松装密度,4.5.1.4 判定规则,当按本规范4.7条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时,若所有试样的指标均符合3.2条和表1及表,2的规定,则批检验合格。若检验结果有一项或ー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则应从该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4.5.2 周期检验,4.5.2.1 检验项目及周期,应按3.2条和表1、表2的规定项目进行周期检验,周期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当制造,エ艺或原材料作重大改变时,也要进行周期检验,4.5.2.2 抽样方案,应在经过逐批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4.4.2条和相应试验方法的规定取样和制备样品,4.5.2.3 判定规则,3,SJ 20637-97,当按本规范4.7条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时,若所有试样的指标均符合本规范3.2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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